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校外教学点管理,进一步提高办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综合管理
第一条 所有校外教学点(以下简称“教学点”)由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东海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统一管理。学院制订考评标准,对教学点采用动态管理。
第二条 教学点须配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教室,建立教学点管理机构、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及疫情防控等各类应急预案,加强意识形态风险防控,配备招生、教学、学籍、学生管理人员,人员名单须报学院备案。
第三条 教学点须协助学院做好招生宣传及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对外招生宣传的内容,须报学院审核批准。严禁以学院名义私自招收任何形式的课程进修生,严禁转包招生办学。
对连续两年招生规模达不到要求的教学点,暂停招生资格。对不按学院相关规章制度严格管理的教学点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直至撤销教学点。
第四条 学费及有关费用按《合作办学协议》的要求执行。教学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收取学生学费及各类费用。在学院收费规定之外,且符合当地物价部门收费规定的收费项目,须报学院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学院每年召开一次教学点工作会议,教学点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须按时参加。
第六条 学院按照办学条件、教学全过程管理等要求,每年一次对教学点进行综合考评,对考评结果优秀的教学点予以表扬。对连续两次综合考评不合格的教学点,学院有权撤销教学点。每学期对教学点实施不定期教学抽查,抽查内容包括:随堂听课、教学管理资料备案情况等。
第二章 任课教师选聘及管理
第七条 教学点可向学院推荐当地能胜任相关课程教学的人员作为任课教师,负责对任课教师资格初审,在开学前向学院上报《拟聘教师申请表》,经审核批准,方可安排其担任教学任务。
教学点如需学院派遣相关专业任课教师的,开课前可向学院提交师资派遣申请,派遣教师的相关费用由教学点承担。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在接到教学任务后,认真备课、编写教案,及时提交课程教学日历等。
在教学设计与过程中,组织好课堂教学,有效地融入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特点,因材施教,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性思维和学习能力。按课程教学要求,在每次面授时做好学生的考勤登记,布置适量适度作业,及时批阅,并做好平时成绩统计工作。
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有关命题规定提前出好任教课程的试卷(A、B卷2份),须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课程考试结束后,应及时领取试卷,认真批阅。按照平时成绩30%(包括到课率、课堂表现、作业情况等)和考试成绩70%的比例总评计入课程成绩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教学档案、试卷及成绩等上交教学点汇总、归档。
第九条 教学点应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根据日常听课和学评教情况,及时汇总,把考核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任课教师。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应予以解聘。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教学点必须严格履行《合作办学协议》中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及时向其师生、管理人员传达上级和学院相关政策与规定。
第十一条 教学点须严格执行学院制定的专业教学计划,每学年按春季(3月至7月)、秋季(9月至次年1月)两个学期开展教学。每学期开学前,按照学院制定的教学大纲,及时填报教学计划表、课程表等,相关材料上报学院教务管理员处备案。教材原则上选用学院提供的教材清单并进行征订,开课前将教材和辅导资料及时分发给学生,并进行登记。
教学点须负责落实各专业、各门课程的教学安排,并监控各教学环节的实施,保证教育质量。每学期应开展学评教工作,做好《课堂教学质量反馈表》的统计与反馈,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应重视做好指导学生毕业实习的组织与安排,并及时做好批阅、登记与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点要建立严格的教学档案管理制度,须由专人负责教学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四章 考务管理与成绩管理
第十三条 教学点学生的课程正考、补考、缓考、重修及免考等应严格按照学院考务管理、免考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课程正考一般安排在学期末,补考、缓考一般安排在学期初,教学点须在开学前确定课程考试时间,并及时告知学生。
第十四条 试卷用纸要求统一规格,试卷格式采用学院提供的模板,保证印刷试卷的质量,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 教学点在组织每学期考务工作时,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应先对监考人员开展有关考务工作培训。
教学点应加强考务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每场考试与考场巡考工作,抓好考风和考纪,防范学生考试违纪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应切实履行相关监考职责。考试过程中,应做好学生考试的签到工作,并填写考场记录表。考完后,试卷按照名单顺序排列,用试卷封皮装订成册,并整理归档。
第十七条 发现考试违纪与作弊情况,教学点须及时予以处理,并上报学院备案。
第十八条 教学点在学期结束前负责成绩录入,并报学院备案,及时将考试成绩通知学生,以便相关学生做好补考的准备。妥善保管好考试成绩登记表、补考成绩登记表原件,原件要与提交给学院的成绩单一致。所有成绩登记表原件均须任课教师本人签名。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十九条 教学点要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树立良好的学习氛围,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 教学点要每学期召开一次学生座谈会,听取并收集学生对教学及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学生,同时上报学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违纪情形的,参照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教学点负责整理学生违纪材料,初审后上报学院,经学院研究处理后反馈结果。
第二十二条 教学点的学生个人向学院申请办理的相关事项,均应由教学点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再由教学点负责到学院办理。
第六章 学籍管理与毕业生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教学点须协助学院做好每学年的学生注册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新生报到和资格审查工作,协助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十四条 教学点须协助学院做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每学期及时向学院申办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包括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及转专业等,受理时间一般为开学第一个月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教学点协助学院组织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到指定机构统一电子摄像采集、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做好毕业鉴定,在“班主任意见”一栏填写初审意见并由教学点审核后,上交学院。
第二十六条 学院负责对学生学业成绩、毕业年限等环节进行审核。毕业证书及毕业档案由各教学点负责统一领取与发放,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东海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校外教学点评估指标